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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9月03日 | 发布者:李新得 | 点击:24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吴X,女,汉族,1990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被告张XX,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女,汉族,1990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X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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