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成都某酒厂因业务扩展需要,于2018年12月与成都某运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货运合同》,委托运业公司将其生产的高粱酒运至南京代理商处,合同约定:由运业公司负责从四川成都运送共计794件的高粱酒到江苏南京的指定地点,运费的付款方式为到付。就在被承运的高粱酒运抵南京指定地点之前,运业公司电话告知酒厂,当地相关执法部门以所运高粱酒系危险品为由,对承运人处以了相应的罚款,从而要求酒厂承担共计2.1万元的罚款,否则不予送货。
酒厂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为保证货物能够及时送达,经初步协商后,给运业公司所委派的驾驶员汇去了7500元,但运业公司仍然没有履行运输义务,而且还发函表示不再继续送货。律师接受酒厂的委托后,随即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与运业公司的《货运合同》并赔偿损失。
律师评析:
结合本诉与反诉的实际情况,本案的诉争焦点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货运合同》能否被解除及合同被解除后应当如何赔偿;
二、酒厂是否应当向运业公司支付运费;
三、运业公司所产生的仓储、误工等损失是否应当由酒厂承担;
四、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罚应当由谁承担。
根据以上焦点,我们提出了如下意见:
二、酒厂有权不向运业公司支付运费。根据双方签订的《货运合同》约定,运费的付款方式为到付。根据前述合同的约定,运业公司应当先将货物安全、如期地运送到了指定地点,那么酒厂才应当支付运费,然而直至开庭,运业公司依然没有完成运输义务。
三、运业公司所产生的仓储、误工等损失应当由运业公司自行承担,与酒厂无关。
四、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罚应当由运业公司承担。首先,运业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被处罚人为固镇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而并非是运业公司,既然运业公司并不是该次处罚的行政相对人,那么又怎么有权要求酒厂就执法部门对其他运输公司的处罚承担责任?因此,该次处罚实际上与本案是毫无关联的。其次,从被处罚原因上看,是因为承运人不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而非托运人本身货物的问题。
最后,酒厂在将高粱酒交付给运业公司运输时,就已经向其如实告知了诸如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必要情况,酒厂已经完成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且不存在任何隐瞒货物属性的情形。综上,如果处罚情况真实存在,那么也应当由运业公司承担。
经过我们据理力争,区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判决:
一、解除合同,并要求运业公司退还货物,若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退还货物则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二、退还酒厂垫付的7500元罚款。
办案小结:
先不论相关执法部门对酒类产品系“危险品”的处罚是否合理,单从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申领主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11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第9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8条,《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申请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主体有两种: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二、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
很明显,运业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属第一种主体;而酒厂只有在自行运输所生产的产品时,才有符合第二种主体的可能性。就本案而言,酒厂并未自行运输自己所生产的产品,而是将产品交由专门从事运输服务的运业公司进行运输,因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当然应当由运业公司申请取得,因缺乏相应的运输资质而遭遇的处罚,理应由运业公司自行承担。
下一篇
贷款被扣除高额服务费的纠纷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