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马丽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418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举证责任在谁?

  对此,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很大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是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对此知情,那么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部分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区分债务的用途,仅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判断依据,且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规定重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出于引导民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目的,《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更加详实的规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债务认定,一种是超出正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债务承担。

(一)夫妻之间举债合意的认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仅有书面签字或事后追认两种方式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有举债的合意?笔者认为意思表示方式可明示可默示还可以沉默的方式呈现。债权人可以从借款场景、收款情形、还款方式方面举证证明配偶一方对举债知情并未提出异议的,可以此推定夫妻举债的合意。

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双方有举债的合意,只要有举债的合意,便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

《解释》第二条,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没有夫妻举债的合意,所借债务的用途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成为共同债务认定的关键。《解释》并未对此进行解释或列举。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无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消费。个案中,可结合负债金额、家庭财产状况、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用途、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结合《解释》的行文逻辑,债权人无需对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进行举证,将该笔借款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配偶一方不认可,由其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需要。该种情形实现了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对接,只要该笔个人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便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举证责任

《解释》第三条,由债权人对举债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进行举证,否则只能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以上也只是一个概括的指引,具体情况还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