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买卖、赠予、继承所涉税种及税率分析
税种 | 房产性质 | 套数 | 面积 | 缴费标准
| 计算公式 |
以下两税种由买方承担 | |||||
契税 (2016年2月22日后申报)按新税率执行 |
一手房
二手房 | 首套 | ≤90㎡ | 1% |
合同总价×缴费标准 |
>90㎡ | 1.5% | ||||
二套 | ≤90㎡ | 1% | |||
>90㎡ | 2% | ||||
三套 | - | 3% | |||
非住宅 | - | 3% | |||
印花税 | 针对商业性质房源,卖方承担 计税价格×0.05% | ||||
以下三税种由卖方承担 | |||||
增值税
| 满2年 | 免征 | |||
不满2年 | 5% | 计算公式 | |||
(总价÷1.05)×5% | |||||
个人所得税 |
住宅 | 满5年 | 家庭唯一住房 | 免征 | |
家庭非唯一 | 全额1%或差额20% | ||||
不满5年 | 全额1%或差额20% | ||||
非住宅 | 全额20%或差额20% | ||||
计算公式 | 能提供房屋原值发票:(计税价格-原值-契税-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 | ||||
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发票: 计税价格×1% | |||||
土地增值税 | 针对商业性质房源,卖方承担 全额5%或差额30%-60% |
税种 | 免征情形 |
契税 | 1、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免征。 2、离婚导致的共有财产分割免征。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在夫妻之间的变更为一人所有、共有、按份共有等免征 |
增值税 | 1、赠与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赠与对象; 2、家庭财产分割;具体包括:①离婚财产分割;②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③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房屋产权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
土地增值税 | 1、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产权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除外,均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 | 1、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房屋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印花税 | 无 |
下一篇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一篇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