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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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兴达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10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胡某某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交房已三年多,开发商一直没有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律师点评:本案中,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企业,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24000元。判决后,原告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将该房产强制过户至胡某某名下,胡某某顺利拿到了房产证。

李兴达律师: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985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