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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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某某学院追偿权纠纷案件

发布者:李兴达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1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XX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XX学院追偿权纠纷 2015年7月,河北XX学院向第三人米某借款200万,出具了借条一份;河北XX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北XX装饰公司)另外出具了一份借条,款项转入河北XX学院副院长杨某的账户,用于河北XX学院的经营,河北XX学院按照约定偿还米某借款本金和利息。 2018年,由于河北XX学院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第三人米某将河北XX学院、河北XX装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长安区法院,法院判决河北XX学院、河北XX装饰公司共同向米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30多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河北XX装饰公司为了不影响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无奈独自偿还了米某130万元。 之后河北XX装饰公司以追偿权纠纷起诉河北XX学院,法院判决支持河北XX学院向河北XX装饰公司偿还借本金1300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借款实际用于河北XX学院的经营,即河北XX学院是该借款的实际使用者和获利者,河北XX装饰公司并没有使用该借款,故河北XX装饰公司向债权人米某偿还借款后,有权向河北XX学院追偿。追偿权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追偿,但是本案的原被告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共同还款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共同还款责任能否行使追偿权,律师通过查询大量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找到2份类似的案例,判决理由是依据公平原则,理应由实际用款人承担最终的还款责任,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支持河北XX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兴达律师: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985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