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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在与员工的专利争夺战中留住专利技术? —— 探究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发布者:鹰卓商务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7日|分类:知识产权 |486人看过

对于企业来说,从宣传推广到生产销售,专利技术在企业生存发展的每一个环节的重大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但很多企业却对保护知识产权并不重视。而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在诉讼中应承担诉争专利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的举证责任,如企业不在专利研发过程中留存相关证据,容易导致其在与员工的专利争夺战中落于下风。

企业要留住职务发明创造,首先要了解何为职务发明创造,本文将从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出发,为企业保留职务发明创造提出若干建议。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基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要证明某项专利技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则需证明该专利技术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二者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企业与个人关系。这一点主要通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个人缴纳社保的证明、离职证明等材料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述单位既包括员工的隶属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要证明诉争专利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完成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本单位有进行诉争专利研发的可能性和实际计划的证明。可以提供企业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过往的研发成果等与诉争专利在同一领域的证明,企业研发诉争专利的立项文书、决议等。只有企业有进行诉争专利研发的计划,个人才可能在企业中承担这项工作。

2、个人在单位的本职工作、被交付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或离职后1年内做出相关发明创造的证明。本职工作可以提供公司章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范围或相关规章制度对具体岗位的工作范围的规定等材料证明;被交付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可以提供任命文件、相关决议等材料证明等,需注意的是,应让员工在上述材料中签字确认,否则无法达到证明目的;离职后1年内通过离职手续载明的日期证明,相关性通过前述本职工作及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证明,需注意的是,是离职后1年内做出的而不是申请的,所以即使是离职1年后申请的专利,只要能证明是在1年内做出的,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要证明诉争专利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本单位具有完成诉争专利的物质技术条件。可以提供诉争专利研发所需材料、设备、零部件等的购买、验收凭证,仅有本单位人员、甚至仅有本单位研发人员才能接触到的技术资料等证据。

2、个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诉争专利。可以提供个人使用相关材料、设备的记录、单据等,个人有接触本单位相关技术资料可能性的证明。需注意的是,诉争专利必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如果仅仅利用了少量的、对诉争专利的完成无关紧要的条件,则不属于主要利用。

虽然职务发明创造只需要证明以上两项的其中一项,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未能统一标准,实际证据材料也是种类繁杂,企业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够在专利争夺战中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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