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病假、事假在所难免,在实务中请假工资如何计算存在较大争议,以下将逐一分析: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平均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
在明确了日工资计算标准后,还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即应计薪天数与应出勤天数。因为法定节假日是不用上班,但是应当计算薪酬的,所以每月的应计薪天数与应出勤天数可能不一致。比如:
2016年12月,应计薪天数是22天,应出勤天数是22天。
2017年01月,应计薪天数是23天,应出勤天数是19天。
2017年02月,应计薪天数是19天,应出勤天数是19天。
基于以上说明,便可以开始讨论请事假后的当月工资的计算方式。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
假设员工月工资为2175元,2017年1月请了1天假,则2017年1月实际出勤天数为18天,当月实际计薪天数为22天。
01
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 ×实际出勤天数=2175÷21.75×18=1800元
按照第一种算法,缺勤1天将扣375元,缺勤2天将扣475元,缺勤3天将扣575元,以此类推,事假扣发的日工资随事假天数的增加而减少,两者成反比关系,这明显不符合事假扣发工资的逻辑。
02
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 ×(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2175÷21.75×(18+4)=2200元
按照第二种算法,请一天假,工资反而比实际工资还高,同时第二种算法同样会出现第一种叙述的问题。
03
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天数=2175-2175÷21.75×1=2075元
这种算法目前有部分单位使用。不过该种算法也存在一定问题,存在bug。比如我们把月份换为2016年12月,你会发现,当员工12月份请了全月的事假,依照第三种算法,该员工还需要倒贴用人单位25元(2175-2175÷21.75×22=-25);
如果把月份换为2017年2月,员工请了全月的事假,在2月份不存在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下,还可以拿到275元的工资(2175-2175÷21.75×19=275)。
仔细思考后,可以发现,之所以存在请假后月工资超过实际工资或者为员工需要倒贴工资给用人单位的极端现象,最重要的原因是源于一个数字:21.75。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把月计薪天数通过全年的均衡,拟制为21.75天,从全年角度来看,可以得出合理的月工资数额,然而在实际计算具体月份的月工资时,因为实际计薪天数与21.75不等,便会产生以上问题。
基于此,当在计算某一具体月份月工资时,还可以采用方法四。
04
实际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或者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缺勤天数
2175÷23×(18+4)=2028.43或2175-2175÷23×1=2028.43
(备注: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当月缺勤天数)
当然第四种计算方式也存在着缺陷,因为每月的实际计薪日不一致,所以,当工作日少的月份请事假扣除的工资会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请事假就相对划算。
综上,请事假后,工资算法可以有很多种,而每一种算法都存在其优势和弊端。在不考虑员工在职不满一个月就离职的这种特殊情况,员工在用人单位一般是以季度或年度为时间周期进行循环工作的,所以当用人单位以法定的21.75天作为基数进行月工资的核算,这种操作纵使存在偏差,也不会很大,合法也不会很不合理。而且参考生效判决,法院也倾向于用21.75天作为核算月工资的标准。至于方法一至方法三的选择,则取决于你代表的利益主体是哪一方。当前部分律所采用的是方法三,而部分公司则倾向于采用方法四。
对于扣减的月工资基数,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部分企业以基本工资为基数,部分企业以应付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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