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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在哪些情况下赔付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发布者:专注投保理赔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 |980人看过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中确立了下来。此保险系由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乘坐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一定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同时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不管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存在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如何。

    那么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受害人后可以行使追偿权呢?

    首先看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得出以下可追偿情形:
    第一、无证或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第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
    第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第四、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以上四种情形的追偿对象均是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员。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时效起点。至于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总则》之规定按照3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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