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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作者:杨少宁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85次举报

 在建设工程中,如果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的,就可能引起一系列工程纠纷,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那么,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怎样计算呢?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怎样计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2)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

  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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