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律网整理
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的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到底避不避债?
保险到底避不避债
保险到底避不避债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对于特定的保险类别可以被执行。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个人财产,因需要退保才能取出现金价值,如果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执行难度很大,强制执行很有必要,但是需要分情况考虑:
如果债务人在明知资不抵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合同进行恶意避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其购买保险合同的行为。
但如果保险合同是成立在债务发生之前,保险合同和债务产生的合同属于两个平等且合法的合同,保险合同显然不可能被撤销,但能不能被强制解除还需法律作进一步说明。
保单尚在犹豫期内的,保险产品退保后,人民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的保险费。
超过犹豫期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只能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负有协助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单的约定计算确定保单的现金价值,提供给执行法院。
7年
7次 (优于89.24%的律师)
11次 (优于94.58%的律师)
7129分 (优于94.1%的律师)
一天内
555篇 (优于97.5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