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鸿律师
张达鸿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9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佛山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代理被告人杨xx故意伤害一案,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结果

发布者:张达鸿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6日 14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杨xx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xx看守所,本律师接受其父亲的委托,为其辩护。本律师提出被告人杨xx有犯罪时行为主观恶性不大、伤人后的表现、归案后悔罪态度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情节,最终法院判决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广东省广州市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3日4时许,被告人杨xx同两位朋友搭乘摩托车来到广州市xx“砂锅粥”店欲点白粥,但被告知该店准备打烊,遂心怀不满,趁该店老板、被害人林xx与员工吃夜宵之机,抱起该店内一黑色小狗朝被害人林xx餐桌扔去,并砸中被害人面前的一煲热的鸡汤,致使鸡汤倒泻,溅向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林xx被烫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杨xx在广州市xx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定性问题。我方当事人辩解其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基于泄愤的心理才扔狗的。本律师了解情况后,采取的辩护角度是根据公诉机关的意见,在开庭前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减刑、缓刑。故一方我方当事人认罪,另一方面本律师协同杨xx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22680元,并得到被害人林xx的谅解。基于本案,本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杨xx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二、被告人杨xx是初犯、偶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其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6个月至8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杨xx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达鸿律师,现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