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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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棋院劳动合同纠纷,最终为我方当事人挽回了26697.98元的损失一案

发布者:张达鸿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4日 16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棋院与被告曾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劳动仲裁,遂提起诉讼,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通过举证质证,最终为我方当事人挽回了26697.98元的损失。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棋院与被告曾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粤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棋院的委托代理人张达鸿,被告曾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20315.92元、二倍工资未付部分22903.48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本院认证如下:

       1、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仲裁裁决书1份、送达回证1份、微信聊天记录1份、录音光盘、仲裁申请书1份。

       2、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病危通知书复印件1页、病历复印件1页、诊断证明书复印件1页、出院小结复印件1页、微信记录截图打印件1页、照片打印件7份、xx教练交流聊天记录打印件3页、行政诉讼答辩状复印件1份、受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受案回执复印件1份、审判报告复印件5份、传唤证复印件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份、抓获经过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及其附件复印件7份、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2份、辨认笔录及其附件复印件4份。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在原告处担任围棋教练,以原告的名义对外招收学员、收取学费并开展培训,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确认双方自2017年2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本院采信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从2017年8月1日解除。

       2、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除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代为收取学生学费8156元未予返还。本院按照微信聊天记录确认被告2017年5月工资未2500元、6月及7月工资均为3000元。对于被告2017年2月工资,因被告自己确认2月工资不计工资亦确认未对此主张,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被告2017年3月、4月工资,因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计算方式及计算依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推定被告2017年3月及4月工资均为2000元(5月工资2500元×80%)。综上,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4344元(20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8156元)。

       3、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工资差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双方自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双方一直未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院在双方争议事项2中确认的被告每月工资数额,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7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177.42元(2000元/月÷31天/月×26天+2000元+2500元+3000元+3000元)。

       被告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仲裁裁决对此未予支持,被告并未对仲裁裁决起诉,视为服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棋院与被告曾x自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棋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曾x支付工资差额4344元;

       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棋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曾x支付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7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177.42元;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棋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达鸿律师,现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