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对方将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权擅自转让了,能不能要回来?要点是什么?如何破解?
一、基本案情
彭某某与杨某甲 2014 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杨某甲成立浙江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杨某甲持有 50% 股权,对应认缴出资 500 万,妥妥婚内投资股权。
2024 年底,两人夫妻矛盾彻底激化,闹起离婚,彭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和杨某甲朋友邱某、邹某某沟通双方婚姻破裂的事实,邱某夫妻完全清楚二人准备离婚。
眼看要分割股权,杨某甲迅速布局转移财产:
1. 2025 年 2 月,夫妻关系彻底恶化后,临时补签一份委托代持协议,主张股权只是代持,不属于自己;
2. 2025 年 3 月 7 日,和邱某、邹某某夫妻控制的某有限公司签股权转让协议,500 元转让 50% 股权,协议约定原本 500 万认缴出资全部由受让公司承接;
3. 3 月 24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表面上股权彻底转出;
杨某甲庭审辩解:股权是婚前资产、只是代持、公司负债不值钱,低价转让合理。彭某某收集全套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合同、微信聊天录音、货款转账记录起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某院审理认为:
1. 婚内新设公司股权,法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涉公司 2021 年婚内新设,是独立法人,和杨某甲婚前无关,无婚内财产约定,依据《民法典》1062 条,婚内生产经营、投资所得股权,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甲单方无权处分完整股权财产权益。
2. 事后补的代持协议,真实性不被某院采信
所谓代持协议签订于夫妻闹离婚之后,明显是为了分割财产临时制作;工商公示信息才是对外有效权属证明,同时杨某甲长期掌控公司、私收货款,完全不符合 “仅代持、不参与经营” 的说辞,抗辩直接驳回。
3. 500 元转让 50% 股权,属于极端不合理低价
男方提交的亏损报表全部是转让股权 3 个月之后制作,无法证明转让当日公司价值;某院查实公司正常经营,年产值百万、自有设备齐全,500 元对价和股权实际价值差距巨大,被告无法举证价格合理,直接认定低价转移财产。
4. 受让方明知夫妻离婚,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邱某、邹某某早就通过微信、录音知晓二人婚姻破裂、即将分割财产,仍由自家公司出面低价接盘股权,主观上存在配合杨某甲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善意受让方。
5. 仅变更工商,实际经营权、资金流水完全没变,虚假转让实锤
股权登记换了主体,但杨某甲依旧全权管公司、私收客户货款,公私账户混同,从头到尾只是走了一遍工商流程,实质是 “明转暗留”,目的就是离婚时剥夺女方分割股权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 154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某院最终判决:杨某甲和第三方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全部无效。
三、李晓云律师提示:
结合本案 + 近年同类判例,给正在遭遇另一半转移公司股权的女性 / 当事人划重点,对方只要踩中以下任意两点,你起诉确认转让无效胜诉率极高:
1. 转让时间卡在夫妻感情破裂、分居、起诉离婚前后
某官会直接推定转让目的是规避财产分割,不存在正常商业交易逻辑;
2. 转让对象是亲友、关联公司、熟人,且对方明知你们闹离婚
亲属、配偶好友、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天然不被认定善意,某院默认双方存在串通可能;
3. 转让价格极低、零元、几百元转让大额股权,转让后仍实际控制公司
过户后依旧自己经营、收货款、掌握公章,只变更工商不转移实际权益,虚假转移财产一目了然。
补充关键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婚内共有股权,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能证明转让人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权益的,某院应当支持。
四、股权协议无效后,当事人能拿到什么权益?
1. 股权恢复登记至杨某甲名下,离婚诉讼中可正常分割该 50% 股权;
2. 分割时某院会结合公司年产值、设备、经营收益评估股权价值,女方可选择分得股权,或由男方支付对应股权折价补偿;
3. 离婚诉讼中,某院查实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判决转移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五、维权实操指南,发现对方偷偷转股权,立刻收集这 4 类证据
1. 工商全套档案:企业信息、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变更登记记录;
2. 感情破裂证据:微信聊天、通话录音、分居记录、起诉材料,证明转让发生在离婚矛盾期;
3. 公司经营证据:对公 / 对私货款转账流水、客户合同、设备资产、营收记录,证明股权真实价值;
4. 受让方知情证据:聊天记录、录音,证明第三方清楚你们夫妻正在闹离婚。
李晓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