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继承的房产写进离婚协议,约定分割方式,以为白纸黑字签字盖章,就板上钉钉、万无一失,事实并非如此!事后男方主动放弃继承权,女方最终被某院判决一分钱都拿不到!
基本案情:
姚某与李某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8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条款十分明确,关于财产分割专门约定:双方继承男方父亲的房产,其中22平方米的面积归属女方姚某所有。除此之外,双方确认婚后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也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这套待继承的房产,就是两人唯一的财产分割标的。
很多人看到这里都会觉得:协议写得清清楚楚,男方事后肯定要履约,可偏偏变故发生了。
男方李某的父亲早在2016年就去世了,名下留有两套北京房产,属于典型的遗产待分割状态。2021年,李某母亲陈某起诉继承两套房产,庭审中,李某和哥哥主动书面放弃了全部继承权。
最终某院判决,两套房产全部由李某母亲单独继承。
姚某多次维权无果后,将前夫李某起诉至某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
但最终某院驳回了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某院核心判决逻辑:很多人搞错的继承财产真相
不少当事人都有一个误区:婚内长辈去世的遗产,默认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约定分割就必须生效。
但在法律层面,这件事的底层逻辑完全不同,也是本案败诉的核心关键,一共两点,所有人记牢:
第一:遗产未实际取得前,只是“期待利益”,不是既定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及继承法相关规定,婚内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
如果遗产还没有分割、过户,继承人只是拥有“未来可能拿到遗产”的期待权,而非已经到手的财产。这种不确定的期待利益,不算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继承人有权单方放弃继承,无需配偶同意
这是最关键的法律知识点!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拥有法定的放弃继承权权利,该权利专属继承人本人,不需要经过配偶签字同意,也不受离婚协议约定约束。
简单讲:房产没过户,就相当于没人完成继承!李某作为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他可以自主选择继承,也可以自主选择放弃。哪怕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分割,只要他最终放弃继承、没拿到任何遗产,协议里关于“分割继承房产”的约定,就彻底没有履行基础。
03 李晓云律师提醒:
1、未实际到手的遗产,别直接约定分割房产面积
不要写“某某房产XX平米归一方所有”,因为对方一旦放弃继承,条款直接作废。不要对“未来不确定的财产”做绝对化分割约定。
2、增设违约赔偿条款,锁定自身权益
如果确实要约定待继承遗产分割,必须附加违约责任:若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需向另一方支付XX元违约金/折价赔偿。
有了赔偿条款,对方不敢随意放弃继承,即便放弃,你也能拿到对应的经济补偿,不会白白受损。
3、区分“已取得财产”和“期待财产”
只有已经过户、实际取得、确权完成的遗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稳定分割。未分割、未确权、待继承的遗产,始终存在极大变数,风险极高。
写在最后:离婚财产分割,一定要务实、规避风险,不要赌对方的人品,只靠完善的协议条款兜底!
李晓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