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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发布者:潘佳予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4125人看过

【关键词】注销 诉讼中止 清算 恢复审理

【文章作者:潘佳予 李旭博】
   

实务中存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作为公司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注销的情况,本文旨在就公司诉讼过程中注销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供各位参考。

一、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4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在诉讼程序中公司注销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诉讼。

   二、诉讼中止后如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1、公司依法清算后注销

作为原告的公司注销,若清算报告有对涉案债权归属做出分割的,应按照清算报告记载的权利人继续参加诉讼;若清算报告对涉案债权未做分割的,应由公司的全部股东继续参加诉讼。

被告的公司在注销前如果依法清算的,股东对已知债务都已处理完毕。但是如果在清算中,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就债务承受问题达成协议后注销的,可以按照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实践中即便未做出处理的,公司全部股东会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在清算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中,公司股东之间就债务分担做出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2、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1)原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处于原告地位的诉讼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在公司注销后,其权利自然归属于公司股东。所以公司股东可以作为权利继受人参与诉讼。

(2)被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未经依法清算,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二是未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无法清算;三是虽未经清算,但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在此三种情形下,义务人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形式均不相同,具体如下: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具体情形

责任主体

责任形式

法条依据

1.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

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或者第三人

相应民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诉讼中止后恢复审理的程序

1、诉讼程序的恢复

根据《民诉解释》第246条的规定,在公司终止后权利义务人确定的,即可恢复审理案件。中止审理案件的裁定不必撤销,人民法院通知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2、诉讼当事人的变更

在一审程序中,从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诉讼当事人的变更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系原告公司注销的,无论清算是否合法,由于不涉及外部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变更诉讼当事人。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最好是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体股东继续诉讼。

2)公司注销前原被告协商,并就涉案债务承受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人,据此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变更协议约定的权利享有人为诉讼当事人(见参考案例一)。

  (3)被告公司在明知存在涉案债务而予以注销的情况下,其必然未依法清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变更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诉讼当事人。但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权利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张的权利并不是中止诉讼案件中的权利承继,而是一种基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侵权行为新产生的民事赔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诉讼,告知原告另行起诉(见参考案例二、三)

3、变更后诉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处理

对于原告地位的当事人,根据《民诉解释》第74条的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对于被告地位的当事人,人民可以在依法送达之后依法缺席判决。


附:


1.相关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15民初16488号裁定

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公司)称,法拉姆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提起本案诉讼,但是该公司在2016年10月21日注销登记。在注销前,金隅公司作为法拉姆公司唯一股东,通过债权转让受让了涉案买卖合同债权。因此,申请变更本案原告为金隅公司。

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本案中,金隅公司在法拉姆注销前通过债权方式取得涉案合同债权,而法拉姆公司注销的事实致使其无法继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故本院对金隅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替代北京天坛法拉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北京天坛法拉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退出诉讼

   参考案例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2634号

北京奇惠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智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经审查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其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因上诉人奇惠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1日在工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故其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本案应终结诉讼

参考案例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五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森润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18日,股东为吴某侨、叶某升。2007年12月4日,原告森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2009年12月21日,原告森润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销。2009年12月23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核准原告森润公司的注销登记。由于原告森润公司在注销时没有指定债权债务承继人,债权债务归零。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到原告公司终止时消灭,因原告公司在注销时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因此股东无权以原告身份代替公司参与诉讼,本案诉讼应终结。)


2.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民诉解释》第64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民诉解释》246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民诉解释》第322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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