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代孕合同后,代母反悔,不退还代孕费,人财两空
案例:
路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4日,经路某、刘某与周某商量,刘某与周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1.周某自愿与刘某同居,为刘某怀孕、生子。2.当周某为刘某生下小孩时,刘某给周某200000元,小孩由刘某抚养,周某不得认亲。3.分两次付款,怀孕一个月后支付10万元,生下孩子后支付10万元。4.若同居一年未怀孕,双方商量是否继续同居。双方签订协议后当天下午5时,周某要求先支付50000元,待生子后,从总款中扣除,路某支付了周某50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三年左右还清,按信用社定期利率支付利息,周某后未给路某和刘某代孕,遂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
周某向路某出具《借条》及周某与刘某签订代孕《协议》系同一天,路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系与路某协商后与周某签订代孕协议,路某对周某与刘某签订代孕《协议》是明知的,刘某陈述该5万元是先预支的代孕费,与周某辩称意见相符,且路某、刘某与周某无任何社会关系,在无担保的情况下,路某向周某出借5万元不符常理,因此,路某向周某支付的5万元并非借款,系预付的代孕费。
路某、周某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实现刘某与周某不正当的同居生子目的,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所签订的“借条”内容,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案借贷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周某与路某夫妻用金钱实现不正当的代孕目的,违反了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路某出具《借条》及周某与刘某签订《代孕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路某与刘某系夫妻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