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蒙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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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合同有效吗?以案说法

作者:王蒙磊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次举报


代孕合同是否有效?

 

20151113日,李某DY公司(国外某医疗中心国内指定合作单位)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DY公司为李某提供赴国外进行“代孕”相关医疗项目提供前期咨询服务,并确认相关服务费用。同日,李某另签署合同书一份,内容为国外某医疗中心向李某提供代孕服务。之后,李某陆续向DY公司支付了部分服务费。

    20164月,李某夫妇至国外进行了取卵、胚胎培育等,但最终代孕失败。双方就是否应退还服务费发生争议。李某提起诉讼,认为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实质上是代孕服务合同,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无效,要求DY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并承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所涉的“代孕”服务内容,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目前法律所明令禁止因此认定李某DY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而李某在明知代孕行为系不合法的情况下,仍与DY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损失应由各自承担。据此,判决原告李某DY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DY公司退还李某已支付的服务费,驳回李某其他诉请。


男子借她人卵子代孕成功后,代母不愿放弃抚养权

李某多年以来有个求子的心愿。2016年1月,通过与案外人薛某签订《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约定李某委托薛某为其安排代孕母亲,由李某自行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代孕。2016年12月,李某老来得子的愿望实现了,小李如期出生。按照规定必须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填报母亲信息,对此李某称,其与公司员工代母沈某协商后,将代母沈某的信息填在出生证明的“母亲”一栏上。2019年5月,李某代母沈某小李无任何血缘关系为由,小李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李代母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然而,被告代母沈某认为自己与李某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一直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由于她多次尝试取卵人工受孕失败,只得借她人卵子和李某的精子体外受精后,再植入代母沈某体内孕育。因此代母沈某主张,虽然小李跟自己在医学上没有血缘关系,但小李是其十月怀胎生下来的孩子。而且自己与李某曾有共同求子的合意,并委托他人提供试管婴儿代孕服务,自己是小李的分娩妈妈。代母沈某还提供了许多与小李在一起的生活照片,证明小李出生后一直由其养育,故主张自己与小李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李某作为委托方(甲方)与代理方薛某(乙方)签订了《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安排代孕妈妈,怀孕方式为试管婴儿代孕,至精子供应方(甲方)的一个婴儿顺利生产后,甲方应缴纳给乙方总金额人民币95万元,协议有效期为30个月…...。而在此之前,代母沈某也于2015年9月与薛某签订了一份内容类似的《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
    2016年12月,小李在上海市某医院出生。该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母亲为代母沈某,父亲为李某。经司法鉴定,确认李某小李生物学父亲
     经法庭审理确认,原告小李是由其父亲李某自行提供精子,由他人提供卵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代孕所生,显然与被告代母沈某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
   被告代母沈某是不是小李的分娩妈妈呢?从“代孕协议”来看,代母沈某李某仅作为委托方,并接受代理方安排代孕妈妈,其中并未言明由代母沈某自行代孕这一关键事实。而从医院的孕产记录来看,产妇姓名虽登记为代母沈某,但血型、身高、生育史等基本信息均与代母沈某不符。因此,虽然代母沈某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照顾抚养小李的客观事实,但却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代母沈某是十月怀胎孕育了小李的代孕母亲。
   李某代母沈某仅是男女朋友关系,并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非婚关系下私下代孕生子,对孩子身心健康,对社会伦理等方面都产生了不良影响。且双方签订的《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综合考量,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小李与被告代母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后代母沈某上诉,法院二审亦维持原判

 


王蒙磊律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劳动法律师,成功办理银行卡冻结后解冻案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社会职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4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劳动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