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苑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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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有哪些原则

作者:叶苑怡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2次举报
2022-05-16


一、数罪并罚的有哪些原则

1、吸收原则。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合并原则。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如何区分

数罪并罚的适用和择一重罪总的来说像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都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那是一般原则,而实行数罪并罚是例外,既然是例外则必须以法律(包括具有参照效力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准。当然,在一罪论处的情况下,又有一般与例外之分,即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情形是以法定的一罪论处,而无需司法上的选择。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之间主要的区别就是:数罪并罚会将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来,与最高刑相比,取一个合适的刑期数值;但是罚金刑直接加起来即可。择一重罪就是选择所犯的罪要承担的处罚中最重的一个,进行处罚。联系就是都是犯了多个罪名


叶苑怡律师(联系电话:13560330413),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律师执业前从事不动产登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13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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