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相处应该做到理解、信任、尊重、宽容。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被告曾两次起诉离婚,感情出现裂痕。但究其原因是相互不能理解、信任,加之被告比较冲动,动辄起诉离婚,导致原告伤心才提起本案诉讼。况且,原被告即将步入老年,登记结婚到现在已达36年之久,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生子。夫妻双方应珍惜子孙满堂的家庭环境和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共同度过晚年生活。现虽然原告请求离婚,但实际是因被告两次冲动起诉,原告也是出于无奈,并不是真实想离婚。庭审中被告明确表态,以后不再提起离婚诉讼,真心想与被告和好。可见,如果以后被告能多关心原告,加强与原告沟通,能克制情绪,原告也能理解宽容被告,双方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高美翠与被告高永宽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美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利兰律师,原为大学讲师,现在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代理离婚案件100多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