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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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胜诉

发布者:郭红召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被告郑州市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乔XX。

代理原告,案情如下: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XX公司的员工,工资一直被拖欠。2017年11月,原被告签订《拖欠工资发放协议》,确认拖欠工资18941.9元,被告XX公司承诺分期发放,如未按时发放,则按每逾期一日按当期所欠款项的0.5%支付违约金,被告乔XX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时至今日,二被告始终未支付原告工资,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无奈只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工资18941.9元;2、判令被告乔XX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乔XX均未答辩。

法院根据原告的诉称意见、举证及庭审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拖欠工资发放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双方就XX公司拖欠原告工资问题,经协商达成如下约定:XX公司无条件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18941.9元,无条件分五次发放完毕,并对该五次的付款时间及支付金额作出约定,2017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被告乔XX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载明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因向二被告主张支付拖欠工资,于2018年1月16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金劳人仲案字[2018]010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拖欠工资发放协议》可以证明被告XX公司拖欠原告工资18941.9元。被告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主张被告XX公司支付拖欠的上述工资,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乔XX承担连带责任,其该项主张有《拖欠工资发放协议》约定为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8941.9元。

二、被告乔XX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郭红召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办案谨慎,注意细节,责任心强,且拥有较为深厚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