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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一方不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后以子女名义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者:张选|时间:2022年07月15日|2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市被告):谢XX,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200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201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张XX(系两被上诉人之父),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徽XX律师,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谢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张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壁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XX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XX、张XX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审认定谢XX与张XX签署的离婚协议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不妨碍两子女在必要时向谢XX提山超过协议的合理联求,并到决谢泽天方什子女打养典研误。本案实际系张XX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违反了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况且离婚协议系附条件的协议,谢XX同意离婚,并放弃分割部分共同财产,张XX才不要求谢XX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其以子女名义起诉索要抚养费,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和公平原则。2.张XX和张XX没有举证证明需要花费较多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不存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且现张XX完全有能力抚养两子女。若张XX无力抚养两子女,谢XX要求抚养其中一个。3.根据相关案例,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情形,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给付子女抚养费,则势必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也会激化社会矛盾,亦导致经民政部门或法院调解确认的离婚协议变成一纸空文。

张XX,张XX共同辩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一审判决谢XX支付抚养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2.谢XX上诉称张XX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及该行为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和公平原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XX,张XX在一审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张什单因疫情和生病一直失业在家,无固定收入来源,已无法保障张XX、张XX的日常生活所需,张XX、张XX遂提起本案诉讼。

3一审判决谢XX按照每人每月8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合法合理。首先,张XX、张XX均在灵璧县灵城XX学习生活,其中张XX在灵壁中学就读初三,刚刚结束中考,今年九月一日即进入高中学习,高中部分不再属于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将需要支付高昂的学费。张XX就读于灵璧县西关中心学校四年级。仅凭张XX的收入,无法维系兄妹二人补习、兴趣班、学杂费及购买教材的支出。其次,谢XX曾以杀死张XX、张XX为由,威胁张XX,要求张XX与其签订离婚协议,并一次性向其支付150000元。张XX出于张XX、张XX二人安全方面的考虑,被迫与谢XX签订离婚协议。谢XX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起诉张XX索要协议约定的150000元,现已被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4.谢XX要求抚养其中一子女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若其对子女抚养权有争议,可另行起诉。退一步讲,即便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因张XX。张XX均已超过八周岁,应征求其二人的意见。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XX、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谢XX支付张XX、张XX抚养费52000元(2018年11月9日至221年1月9日期间)及以后每人每月抚养费各1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谢XX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张XX、张XX系张XX与谢XX婚生子女其二人父亲张XX与谢XX干2018年11月9日在灵壁县民政局办理解除结婚关系手续,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两个孩子的由要方样美,女方不什所个节子生活,教有,医控生贾用:女方有探视权,可随时探视子女。另查明:张XX现就读于灵题中学,张XX现就读于灵壁县西关小学。一审法院认为,张XX、张XX父亲张XX与谢XX2018年在民政部门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时约定谢XX不支付两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张XX张XX要求谢XX支付2018年11月至20211月的52000元,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协议关系到子女的权益。张XX与谢XX之间达成的协议仅对张XX与谢XX发生法律效力,不妨碍两子女在必要时向谢XX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谢XX身为张XX、张XX生母,对其二人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应当支付张XX、张XX以后的生活、教育确需支出的费用。张XX、张XX现均在灵璧县城上学,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的支出状况及谢XX的履行能力,一审法院酌定谢XX支付张XX,张XX每人每月抚养费800元,直至张XX,张XX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对于张XX、张XX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谢XX辩称应驳回张XX、张XX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谢XX自2021年2月起给付张XX。张XX每人每月抚养费800元至张XX、张XX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张XX、张XX的其他诉感清术,一事案作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谢XX承担。

本孩二中案间,张XX,长场盟提供一审法院(2921)院123号4164号民事利决书一。拟证明谢XX起诉强XX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150000元,张XX不仅需要承担该部分费用。还要负责张学样,张XX的日常开支,其现已失业,不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谢XX质证认为,上述判决系生效判决,可以反映其与张XX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依据协议约定,谢XX无需承担子女抚养费。因张XX、张XX提供的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张XX的经济状况,本案不予认定。双方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等事宜。本案中,张XX、谢XX在离婚时明确约定张XX、张XX均由张XX抚养,无需谢XX支付抚养费。上述协议约定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该规定的前提是需在子女“必要时”,否则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稳定,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必要时”通常是指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当前物价及生活水平较协议签订时明显增高及被抚养子女出现医疗、教育等突发性大额支出。但本案张XX、张XX之父张XX与其母谢XX协议离婚至今不足三年,现物价及生活水平与当时并未有显著提升,张XX、张XX亦未举证证明其父张XX现经济状况较之其父母离婚时已发生明显恶化及其二人出现突发性大额支出等情形。故,张XX、张XX于本案中要求谢XX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由谢XX每月承担张XX、张XX抚养费各800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XX、张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张XX、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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