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嫚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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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小知识

发布者:曾嫚莉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408人看过


不教条、不深奥、没有空话,以问答形式说一下我对居住权的理解

问:离婚了,爱情没有了,我还能住在登记在他(她)名下的房子里吗?

答:可以的,跟对方协商居住权。爱情不一定能海枯石烂,但居住权或许可以到天荒地老。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居住权?

答:房屋所有权人只要愿意,就可以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例如债务人为债权人设立居住权、离婚时拥有房屋所有权人为另一方设立的居住权、为自己养老需要给他人设立居住权等等。

问:居住权怎么设立?

答:双方协商好具体条款后,签订居住权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同时到相关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

问:取得居住权的人除了住,能不能干点别的?

答:一般来说取得居住权人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换句话说取得居住权人不能将该房屋进行出租、经商等行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问:居住权能不能设定期限?

答:可以设定具体的期限,比如五年、十年。也可以设定一个模糊期限,比如房屋售卖、房屋被征收时止。

问:居住权能不能获利?

答:居住权的设立应该是无偿的,不能因居住权获利。

问:因离婚设立的居住权,取得居住权一方如果再婚,再婚的配偶能在这个房子里生活吗?

答:个人认为只要取得居住权的人为了生活而居住,他(她)的配偶也是可以居住的。

问:因债权设立的居住权,如果在约定居住权期间债务人提前清偿完所有债务,能不能撤销居住权?

答:这种情况建议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协商一致,然后约定清楚。

问: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吗?

答:居住权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继承。

问:什么情况下居住权会灭失?

答:协议约定的居住权时间届满、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灭失或设立居住权时的所有人失去了房屋所有权及居住权协议约定的导致居住权灭失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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