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2017年4月20日18时许,在武汉市江岸区趁被害人不备伙同另一被告人共同盗走被害人现金20000元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100元),2019年4月末21日被告人艾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称案发当日不在武汉,没有参与盗窃行为,是应另一名被告人要求去退赃。
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经过综合考虑做无罪辩护。抓住本案中受害人无法指认被告人以及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模糊不清等情节,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