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昆山太仓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劳动者在原单位干的好好的,却被告知要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用人单位,那么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个新合同能不能签,签了之后工龄是否就被中断了,后续还能要求原单位或新单位承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吗?本期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就和大家一起探讨这个话题。
一、工作年限是否因新合同的签署而中断?
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通常而言,工作年限与劳动者的薪资收入并无必然关联。但一些法定项目的核定会因劳动者工作年限的长短而有区别。最为常见是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由于工作年限是指连续工作的年限,因此当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时,工作年限不应连续计算。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但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实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下称“《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下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以及《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发生用人单位变动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是“非因本人原因”签订的新合同,不会产生中断工作年限的法律效果。
二、认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重点和难点
对于哪些情形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发生用人单位的变动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目前《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及《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5条主要罗列了以下几种情形:(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及合理情形。
列举的方式虽然通常能够直观的提供有效指引,但仍然存在不能穷尽可能及意思表示之间误差的问题。实务中对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认定,应该直接从用人单位的变动原因着手,结合案件证据来认定是哪一方发起了此次工作变动,进而将劳动者主动辞职或者跳槽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形排除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之外。对于劳动者而言,需要注意收集本次工作变动是由于公司原因的证据,并拒绝签署任何离职申请,避免给自己留下不利的证据。
三、法条依据
1、劳动争议司法解释4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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