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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要求员工提供担保

发布者:许晓燕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4日|分类:抵押担保 |3568人看过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昆山太仓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合同能够顺利签订是所有企业都乐意追求的,给与一定的账期也合情合理,但当最后款项无法收回时,那种苦恼又令管理者头痛不已。虽然都知道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担保对后面的回款有很大的帮助,但实际操作起来较为困难,特别是对那些并不掌握话语权的一方,往往为了拿下单子会尽量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放松对履行担保的要求。于是另一些比较容易的操作就顺势而生,例如要求本公司业务员为欠款进行担保就成为了某些“商业惯例”。

 

但商业惯例并不是法律规定,无法保证一定能在法律上起到担保的作用。员工与企业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从属与被从属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规的特别调整。如果企业凭借自身管理者的地位,与业务员签下表面上看似平等的担保条款,实际上却是变相让员工承担本应由企业承担的商业经营风险,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条款,不仅使得公司的风险控制落空,也不利于维护正常高效的劳资关系。

 

从小律整理的资料来看,法院在审理此类担保案件时重点会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员工在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即使员工在合同上签字,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员工对客户的欠款承担担保法律责任?

 

针对如上争议问题,结合小律所查判例,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无权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出于合理控制经营风险考虑,要求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对交易相对方的相关资质进行调查和核实,本无不当。但是,企业要求员工承担的这种工作责任不能超出一般员工的能力及可预见范围,且应有一定限度,权责相当。在经营活动中,员工在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后,所履行职责产生的相关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应当由企业最终承担,企业不能将此责任强加给员工。即使公司要求业务员在业务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字是公司的通常作法,但是这种做法是在免除公司的责任,将公司理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给员工,加重了员工的责任,属于滥用用工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2、员工的签字行为不足以认定为员工本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法所调整的对象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并且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正如前述分析,员工与企业之间首先并不是平等的主体,而且要求员工为企业的外账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员工而言,并不是自主能够决定是否签署的,无法体现出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

 

3、要求员工提供担保不符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应公司要求所订立的担保条款,并非平等主体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区别于普通民法意义上的担保合同。由于涉案合同文本一般均来源于公司,对于员工来说该文本属于格式文本,在此种情形下难以认定其系出于真实意愿承担担保责任。而且,公司对于员工在涉案合同上签字的问题没有作出合理解释,难以认定公司曾明确无误地告知过员工在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字将意味着需承担实体上的保证责任。因此,公司以此类签字行为属于企业的“商业惯例”,即业务员都要应公司要求在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字进行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有需要,请电话/微信联系 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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