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艳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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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转包、分包给个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者:尹艳瑶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28次举报
2022-04-01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尹艳瑶律师,女,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贯秉承诚实信用、恪尽职守的执业理念,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始终坚持“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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