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郦XX与被告束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郦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X、朱X,被告束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每月35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原告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束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17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500元,并由被告束X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李XX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以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束XX辩称,第一、我欠的钱是赌债,原告帮我赌钱的;第二、我已支付了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全部利息。
被告李XX辩称,原告与被告李XX之间谈好了借钱的事情,打电话让我去做担保人,具体是因为什么借钱我不清楚。
原告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束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017年11月11日,被告束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到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息为3500元(折算年利率为42%),利息按月支付,担保人为被告李XX;该100000元借款,包括2017年11月11日当日原告交付给被告束XX的现金5万余元,另外还包括被告束XX之前所欠原告的部分借款。被告束XX借款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偿还利息3500元、同年1月19日偿还利息2000元、2月1日偿还利息1000元、2月11日偿还利息3500元、4月11日偿还利息3500元、6月13日偿还利息3000元、7月14日偿还利息3500元。此外,2018年,被告束XX还通过刷卡方式支付利息3500元(刷卡金额为4000元,原告返还500元现金给原告),2019年2月底刷卡支付利息1000元。被告李XX于2018年11月和12月通过现金方式分别偿还原告利息2500元和1500元,共4000元。以上,两被告累计偿还原告利息28500元。
另查明,借款期间内,双方曾将借款利率书面更改为月利率1.5%,并重新书写借条。2019年4月初,双方再次将月利率改为月利息3500元,并重新书写借条,借条落款时间仍为2017年11月11日。2019年4月11日,原告委托江苏XX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8000元。
本院认为,第一、对于借款本金100000元的事实,被告束XX明确陈述了该笔借款的构成,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束XX辩称,该借款系赌债,借款是在赌场里向原告所借,但其又明确表示该款并非因赌博输给原告的;同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明知或应知其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被告束XX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月3500元(折算年利率为4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两被告已偿还利息28500元的事实;同时,被告束XX辩称,其已支付了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共14期)的全部利息。按照被告已付利息金额及付息期间计算,两被告已付利息折算年利率为24.43%,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定,两被告已向原告付清了截止2019年1月11日的利息;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两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第三、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8000元的请求,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第四、被告李XX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同时借条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故应当认定,被告李XX对被告束XX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被告李XX应对被告束XX所欠原告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郦XX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郦XX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被告李XX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束XX所欠原告郦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郦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束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