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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虚构身份拒不接受公安询问的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349人看过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迅速报案等义务,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要认定逃逸,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且这里的逃跑不应限定为仅从事故现场逃跑。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有的肇事者因在事故中受伤而没有现场逃跑的条件,却在治疗中见机逃离,有的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发现伤势严重或者死亡,则留下假名、假电话后失踪。
这些情况同样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加深,加大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了被害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风险。
基于上述分析,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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