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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如何才正当?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综合咨询 |296人看过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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