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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企业以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取信贷资金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954人看过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除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而实施的信贷政策,与他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贷款的,虽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真实目的是规避国家的信贷政策,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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