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源性商品,水、电、气、热具有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且多为国家所控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供用电、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中,供方具有强制缔约义务。所谓强制缔约义务,是指受要约人对相对人的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它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保护合同主体双方中弱势者一方或者占劣势地位的一方的利益而对缔约自由的一种限制。据此,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商品房含有供热设施且由开发商向业主供热,开发商负有强制缔约义务,除非具有正当理由,否则开发商不得解除该合同,是否解除供热合同,应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