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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是否严重违反程序?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7日|分类:综合咨询 |735人看过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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