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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个什么罪?

发布者:刘朝峰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9日|分类:刑事犯罪 |659人看过举报


 

 

被告人王某自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间,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户名的四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用于接收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活动所得款项8800余万元。至被查获时,被告人王某共获利约3500元。其中,一名受害人刘某在赌博APP上共参赌200余万元,家庭因此陷入困境。而被告人王某因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案例中的银行卡,属于“两卡”之一,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将用这些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卡租借给他人,这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那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呢?

 

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四大惩戒措施:

 

1.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 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郑重提示:

 

呼吁广大群众,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要及时到银行及电信部门及查询是否有本人名下自己不知道、不使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如有发现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情况,请及时注销并保留注销证据,以备相关办案部门查验。如发现有买卖银行卡、对公账户和手机卡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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