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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归责原则

2021-01-19

发布者:刘朝峰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897人看过举报


    侵权法律体系下,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民法典》按照被侵权人行为能力、损害原因力不同,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作了不同的规定。

一、教育机构责任

    教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教育机构在其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家长而言,并不是说家长的监护责任就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具体如何承担,需要具体分析。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错推定原则,意味着教育机构在责任纠纷中,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便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值得注意的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性行为能力人,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只有教育机构对受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时候,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侵权责任。诉讼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应当对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加以证明。也就是教育机构仅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时: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教育机构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的情形,教育机构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种:

      1、教育机构的教室、走廊、操场等公共场地,食堂、校舍等生活设施,常见的教学用具(比如实验仪器或者体育器材),安保、消防等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损害后果的,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或者教师等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未发现未成年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制止或者未及时告知监护人,造成损害后果的,教育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个案中被侵权人的行为能力、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不同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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