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峰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河南

刘朝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98851397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发布者:刘朝峰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854人看过举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几个条件:一是犯的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二是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是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四是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洛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98851397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11382

  • 昨日访问量

    14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朝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