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某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某汽车销售公司向XX某分行借款提供担保引起的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案件中担保公司提出银行关于复利计罚息约定不明、未经股东会决议提供担保无效以及法院判决未明确担保公司追偿权益。但最终二审法院仅对一审法院中明确追偿权益作出了改判。
涉及借款担保案件,律师提示:借款或担保人为公司法人,出借人要根据公司章程要求公司提供其借款或担保经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的股东会决议,以避免出现纠纷时,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该事项为重大经营事项,未经公司股东会表决认为其签章无效的情形。
发布者:刘朝峰|时间:2020年06月17日|5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某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某汽车销售公司向XX某分行借款提供担保引起的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案件中担保公司提出银行关于复利计罚息约定不明、未经股东会决议提供担保无效以及法院判决未明确担保公司追偿权益。但最终二审法院仅对一审法院中明确追偿权益作出了改判。
涉及借款担保案件,律师提示:借款或担保人为公司法人,出借人要根据公司章程要求公司提供其借款或担保经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的股东会决议,以避免出现纠纷时,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该事项为重大经营事项,未经公司股东会表决认为其签章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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