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唐山 “ 教科书式耍赖 ” 事件受害者家属赵勇在微博转发了一则《江苏省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宣判,欠款 400 多万 “ 老赖 ” 获刑两年半》的消息。转发同时,他还附上一段文字 “ 如(唐山)丰润区有关部门对 ” 教科书式老赖 “ 的拒执罪立案无结果 ,我准备提起自诉。如果成立,可能也是河北省或唐山市的首例吧。”2 月 28 日,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赵勇表示他已经通过法院向公安机关递交了肇事司机黄淑芬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材料,是否立案,结果还没有出来。
教科书式老赖再次受到关注,说明解决“老赖”问题的难度之大,尽管国家在对付“老赖”方面采取了有力的措施,但真正见到成效还任重道远。
通常情况下,对付“老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二是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使“老赖”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失,公力救济是国家机关采取措施迫使“老赖”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由于私力救济受到各种局限,往往很难实现自己的目的。一是没有侦查手段,很难获得“老赖”转移财产的证据,二是没有强制力无法对“老赖”形成有效的制约。
目前的现实是,对付“老赖”应以公力救济为主。
在公力救济方面,司法机关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老赖”起到了打击和震慑的作用,尤其是法院实行失信执行人制度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面对“教科书式的老赖”仍然暴露出公力救济的不足:一是程序复杂,落实困难,二是需要更多部门参与,否则,救济的力度就会大打折扣。而公力救济乏力,就可能使私力救济走入歧途。
需要说明的是,在以前的私力救济中往往牵涉着黑恶势力,跟踪盯梢、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这些手段往往衍生出更多的社会问题,不仅激化矛盾,使当事人本身的利益得不到解决,而且还会触犯法律,让“老赖”钻了法律的空子,应引以为戒。
总之,对付“老赖”的难题在于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因此,对付“老赖”既需要发挥当事人本身的主观能动性,也需要司法手段的进一步完善,只有两者有机配合,才能使“老赖”无处可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