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银行的大力推动,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几乎到了人手一卡的程度,一人有几张卡甚至十几张卡的情况也并不鲜见,然而,信用卡越普及,风险也就越大,因为信用卡问题产生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信用卡被盗刷就是其中之一,例如:
市民陈先生曾办了一张信用卡,由于长时间未付欠款,他的卡债累计上万元。发卡银行因陈先生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未付,故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先生立即清偿欠款本金34043.1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利息39118.04元、其他费用12元)。对此,陈先生抗辩称涉案的本金不是其本人消费的,也不是其本人授权别人进行消费,当发现该笔异常消费后已进行报案处理并与发卡银行进行反映,因此,不应视为本人的消费,也不应因此本金而计算利息及滞纳金。
对于类似的案例应该怎样处理有四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持卡人陈先生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发卡银行承担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盗刷人承担责任,另有意见认为应该由收单银行(即POS机的提供方)承担责任,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首先,陈先生作为受害人不应该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陈先生一直持有信用卡,并未交予其他人使用,也并没有丢失等情形,并且在发生盗刷后及时报警,可以认定,陈先生没有任何过错,案涉信用卡交易属伪卡交易。
其次,发生盗刷的主要责任人是盗刷人。毫无疑问,当事人之直接责任人,应该由其承担银行卡盗刷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问题是,通常情况下,盗刷人往往找不到,实际上无法承担责任。
再次,无证据显示收单银行存在过错。核对持卡人身份、识别真伪卡的责任在发卡银行,也只有发卡银行才掌握持卡人的全部信息,收单银行只是提供交易的中介,在交易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收单银行不承担责任。
最后,伪卡交易特约商户电器店经营者梁某存在重大过错。案涉35000元交易的POS签购单签名为“陈某”,与持卡人陈先生无论从汉字书写,亦或汉语拼音拼写均存在明显差异,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签名审核条款,及前述《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书》均要求特约商户必须审核持卡人签名,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特约商户电器店经营者梁某应对持卡人的信息及签名进行认真核对,以防止发生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也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出现问题应该承担责任。
总之,本案为信用卡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真、伪卡交易问题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在本案当中,发卡银行与梁某都存在过错,对案涉伪卡交易本金损失35000元,各承担50%责任,产生的利息是由于发卡银行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造成的,扩大的利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下一篇
遇到“教科书式老赖”怎么办?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