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洪明教授博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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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要点

发布者:隋洪明教授博士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517人看过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其实是从贪污罪分化而来,与贪污罪相比, 刑法设置职务侵占犯罪的主要的目的是为保护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财产权

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是侵占本单位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根据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刑法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从以前规定的五千到一万元提高到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二)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三)以侵害的是否是本单位财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四)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五)以是否实施侵占行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六)以涉案数额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七)以其他法定理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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