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洪明教授博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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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民事纠纷的刑事处理

发布者:隋洪明教授博士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500人看过

漫谈民事纠纷的刑事处理

王宝强离婚案件中宋喆的被抓使人们看到了使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案件的奇效,民事纠纷的刑事处理是律师在特定的情况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案件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传统的法律制度针对不同的特点,规定了三大类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并且确立了三大诉讼制度,并行不悖地处理各自领域内的案件,囿于固有的思维方式,在法律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一般律师通常难以将三者融会贯通,熟练运用但如果能够运用的好,也会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使用刑事手段必须选择适当的时机作为一项非常规手段,不可按照通常的做法处理问题,如果在纠纷的出现之初就选择报警,要么会将民事案件真的演变成刑事案件,使自己失去了处理事情的主动权,要么会被公安和检察机关拒绝受理,无法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选择使用刑事手段必须在对方有一定犯罪线索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单纯使用民事方法无法实现民事目的,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才能使用其目的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自己获得确凿的证据

二、使用刑事手段追求的真正目的是财产利益。既然是一种手段,就只能作为一种处理策略,运用刑事手段并不是真的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与承担民事责任并不矛盾,但实践中,一旦追究刑事责任时,往往民事目的无法实现,即所谓“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何况民事案件中极少出现一方将另一方置之死地而后快的情形,只要另一方在经济上表现出足够的诚意,满足本方当事人的要求,完全可以撤销对对方的刑事指控。

三、采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的优势。采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案件可以起到单纯采用民事手段无法达到的效果。克服民事案件处理方式的不足和缺陷,民事案件的处理规制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很多情况下是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的,这就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采用刑事手段就会变得完全不同:一是公安机关可以使用侦查手段获取证据,便于取得核心证据避免民事诉讼因无法提供关键证据而败诉的尴尬。二是起到震慑作用。刑事责任在任何时候都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任何当事人都不会愿意因为经济问题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时,一方必然产生心理上的恐惧,不敢再继续做出违法行为。三是增加谈判筹码。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协商为主,即使法院处理案件也主要贯彻调解原则,在处理民事问题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无数协商谈判的机会,很好地利用这些机会,可以及时化解矛盾并达到自己的目的,但处于弱势的一方没有足够的谈判筹码是很难得到对方的满意回应的,而一旦诉诸刑事手段,天平立马倾斜,对方必然陷入全面被动的境地,为自己争取到有利的地位。

民事纠纷的刑事处理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律师既要懂得民事案件的处理规则,又要熟悉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通常情况下,由不同背景、不同专长的律师组成律师团队,更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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