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英,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逾期还款之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24年10月某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某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还款时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遂涉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相应转账凭证为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8%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叶志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