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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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漏水,谁应负责

作者:刘莉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7次举报

故事梗概:小刘承租了张女士的房屋一年多,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一直履行得十分顺当。但是某天在小刘上班后,因为水龙头出现故障,水流漫溢,除了导致张女士紧邻卫生间的房屋地板受损外,水还沿着墙壁一直渗漏到了隔壁邻居家中,因为无法联系小刘,邻居第一时间联系上了张女士。张女士认为:她的房屋已经租给了小刘,小刘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该小刘赔偿。可小刘认为:水龙头本身就老化了,张女士一直不予维修,应该张女士赔偿。

争议焦点:租赁房屋漏水,到底是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租赁方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刘莉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出租人有修缮义务。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的修缮义务是建立在承租人无过错的前提下,也就是说,承租人故意损毁租赁物或者对租赁物损坏存有过错,不仅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修缮,反而有可能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解决本案的关键主要在于需要明确漏水的原因,如果是因为承租人小刘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当造成的话,则小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刘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而是由于水龙头本身老化,年久失修,则张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莉律师,联系电话:17711679802,本科法学专业毕业,党员,2010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现在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常德
  • 执业单位: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7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