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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随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随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7民终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0年2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7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A以与B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A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戚 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C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刘莉律师,联系电话:17711679802,本科法学专业毕业,党员,2010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现在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常德
  • 执业单位: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7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