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随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7民终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0年2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7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A以与B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A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戚 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C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