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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晚点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郑洁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437人看过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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