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被吊销但未注销期间,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织列为当事人
基于对于企业被吊销但未注销时可能存在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顾虑,我国法律规定,员工在提起仲裁及诉讼程序时,应在企业之外,将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织一起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及被告。
参考条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 吊销 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1、企业被吊销系企业法人的“法定解散条件”
企业若因年审未通过或行政处罚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即已达到我国《民法总则》第69条规定的法定解散条件,并应及时成立清算小组及时注销企业。
参考条文:《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若“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企业清算义务人包括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这些法定义务,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条文:《民法总则》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你能感觉上面的内容还不够,不要着急,颜律根据办案中被咨询频率最高的问题,已经为您整理了很多一日一问系列中劳动专题的法律常识小文章,带您了解劳动关系中的坑与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