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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一问 第50期:明年,企业发工资的时候需要注意这一点

2018年11月13日 | 发布者:张颜 | 点击:3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个税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已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个税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已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项决定里,不仅有与大家息息相关的5000元门槛税的新规,还增大了对企业代扣代缴过程中规范行为的要求。

其中,个税决定第九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具体为: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这项的改动,对企业来说无疑是增加了一道紧箍咒,就是说自2019年1月开始,企业每个月必须告知员工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具体到实践而言,企业出示的这份信息中还同时必须包含具体工资及扣款情况。再简而言之,这波操作就是要求企业每月向员工出具工资条,并载明关于员工实际的扣缴税款情况。

若不这么做,即是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之间投诉举报,同时,按照“个税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增加的一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点心语:做企业不容易,各种风险加身,要想顺利成长,还需找个企业法律顾问做“保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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