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这项的改动,对企业来说无疑是增加了一道紧箍咒,就是说自2019年1月开始,企业每个月必须告知员工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具体到实践而言,企业出示的这份信息中还同时必须包含具体工资及扣款情况。再简而言之,这波操作就是要求企业每月向员工出具工资条,并载明关于员工实际的扣缴税款情况。
若不这么做,即是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之间投诉举报,同时,按照“个税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增加的一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点心语:做企业不容易,各种风险加身,要想顺利成长,还需找个企业法律顾问做“保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