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195条 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举证责任
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上,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构成事实(即刑事诉讼的主要事实)的证明责任是完全置于控诉方的,当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不能产生有罪的确信时,控诉方将承担不依其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裁判的负担,而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即不可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
(三)一点心语
自首、坦白、揭露他人罪行防止新的危害后果,这些都是有利于减刑的刑事案件情节,但他们成立的前提是嫌疑人已认罪。
若是清白,不可强迫自证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