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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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一问 第35期:关于刑事取保候审大家应当知道的常识有哪些?

发布者:张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32人看过


答:首先,解释一下取保候审的法律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包括: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办理取保候审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其中,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同时,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注意: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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