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熊孩子”给别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1) 未满18周岁的“熊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熊孩子”有自己的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熊孩子”不满 18 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 18 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 “熊孩子”致人损害时年满 18 周岁的, 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颜律心语:想回怼“他/她还是个孩子啊!”这句话?送他/她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